十渡镇权力运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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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关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依据 名称 |
发布号令 |
行使层级 |
权限划分 |
权限划分说明 |
工作环节和应尽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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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十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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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6号。 |
乡镇级 |
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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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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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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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十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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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乡镇级 |
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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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十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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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乡镇级 |
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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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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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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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十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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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因盖房或其他用途确需要进行爆破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466号 |
乡镇级 |
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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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十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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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集体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通批准 |
行政许可 |
《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的通知》 |
京政办发【2011】62号 |
乡镇级 |
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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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6 |
十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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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
行政许可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
乡镇级 |
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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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7 |
十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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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初审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6号。 |
乡镇级 |
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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