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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村、各单位: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政府决定在本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十渡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查清全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流转、农村资产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以及新兴业态发展等方面的新情况,反映农业发展新趋势、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范围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

    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村人口和资源的基本情况;农村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节水型农业发展情况;农业科技创新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变化情况;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新兴业态发展情况;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美丽乡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情况;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减排情况;农村公共服务情况;农村资产经营情况;农民收入与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决定成立十渡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所,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本地区普查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物资等的落实;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参照级普查机构组织模式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村村民会,要充分发挥作用,从村干部中选调组织能力强的调查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抽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或抽调人员的劳动报酬,稳定普查工作队伍。

    镇农业服务中心、经济管理科、民政科、村镇建设科等有关科室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经费保障

按照《通知》要求,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区乡两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普查工作,确保普查经费按时拨付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全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普查对象要按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表。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房山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二)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有效防范普查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要严格按照普查方案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区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             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