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停车服务经营企业: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停车收费行为,特调整停车场计时收费有关政策,对我区各停车服务经营企业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占道停车场。本市占道停车场白天(7:00-19:00)停车收费以15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夜间(19:00〔不含〕-次日7:00)停车收费以2小时为1个计时单位,满1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驻车换乘(P+R)停车场。收费标准仍为:驻车换乘车辆实行每次2元的收费,对于非驻车换乘车辆则按占道停车场收费标准;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其他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需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及时调整计费规定,满1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四、各停车服务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具体要求如下:
1、各停车经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按照现行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停车场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车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调整收费计时及标准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程序,把握好价格调整的力度、节奏和时机,避免在敏感时间点进行收费计时和价格调整,带来不良影响。
3、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免费停车政策。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各类停车场对军车免收停车费,残疾人持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车免收停车费。
希望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做好员工政策培训,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委将加强对停车场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我委将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联系人:王世熙 联系电话:69376134)
北京市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转摘声明:转摘来源《房山信息网》http://www.bjfsh.gov.cn/zwxx/tzgg/2359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