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城乡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持有外地户籍的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后并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办事指南】
城乡低保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
(一)申请
申请城乡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保障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应当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如实申报家庭状况,授权区(县)民政局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3、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4、收入证明,主要包括:
(1)在职人员需提供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在职人员收入证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在村务农人员需提供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务农人员的收入证明应与村户收入台账一致;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证明;
(3)享受失业保险人员需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4)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人员需提供领取经济补偿证明;
(5)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人的收入证明;
(6)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存档证明;
(7)其它相关收入证明。
(三)城乡低保申请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3、罹患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已婚家庭需提供击昏证复印件;
5、解除婚姻关系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解除婚姻关系证明;
6、在校就读的家庭成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7、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8、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