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办理材料】
①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④.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⑤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证明材料指申请人已用于经营投入所发生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⑥ 未就业大学毕业生需提供由存档机构出具的个人档案存档证明;
⑦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办理地点】十渡镇社保所
【办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61349146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