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次性告知书(一)
一、条件: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此条适用于申请的女方为本市户口或男方为本市户口、女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夫妻。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或第一个子女已年满四周岁。
必须符合《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持母子近期二寸照片四张,由所在存档工作单位开具婚育证明,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领取就诊证明单,黏贴照片,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盖章。
2、持就诊证明单到区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由指定专家出具诊断证明书。
3、持诊断证明书及就诊单上联到女方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和《北京市区(县)病残医学鉴定表》,按要求由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盖章。
4、夫妻双方的再生育申请。(夫妻双方签字)。
5、双方存档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无存档单位则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如一方是外省市户口,需户籍地县(区)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一方原籍是外省市的必要时原籍县(区)计生部门也要出具婚育证明。
6、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复印件。
7、历年子女看病治疗的化验结果、病例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程序:申请人将所需材料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审核后送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初审合格后报送区计生委法制科,法制科审核材料齐全后,每季度组织病残医学专家组对病残儿进行鉴定,申请人及子女按通知日期到区计生委进行病残鉴定,不按时参加鉴定影响审批的责任自负。经鉴定符合条件的上报房山区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注:1、需转诊的凭转诊单到市级指定医院做进一步诊断(携带父母身份证)。
2、病残诊断和鉴定过程中,母亲及子女必须参加。
3、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书均用A4纸。
4、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页如有变更必须将变更后的项目复印。
5、第二个子女如已生育,必须说明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核生育时符合政策方可补办二孩《生育服务证》。
咨询电话:房山区计生委法制科:69384682
房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次性告知书(二)
一、条件: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此条适用于申请的女方为本市户口或男方为本市户口、女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夫妻。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或第一个子女已年满四周岁。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到女方户口所在计生办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盖章。
2、双方存档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无存档单位则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如一方是外省市户口,需户籍地县(区)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一方原籍是外省市的必要时原籍县(区)计生部门也要出具婚育证明。
3、申请人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复印件。
4、申请人双方父母的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子女户口迁出证明。
5、申请人双方父母的婚育状况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户口为外省市需提供区县级计生部门的婚育状况证明。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原始申请表。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审核后送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初审合格后报送区计生委法制科,经计生委法制科审核后报房山区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注:1、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书均用A4纸。
2、第二个子女如已生育,必须说明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核生育时符合政策方可补办二孩《生育服务证》。
3、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页如有变更必须将变更后的项目复印。
咨询电话:房山区计生委法制科:69384682
房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次性告知书(三)
一、条件: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此条适用于申请的女方为本市户口或男方为本市户口、女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夫妻,是指夫妻结婚以后长期生活在一起五年以上不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子女后,未借助人工手段又自然怀孕的。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或第一个子女已年满四周岁。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到女方户口所在计生办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盖章。
2、双方存档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无存档单位则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如一方是外省市户口,需户籍地县(区)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一方原籍是外省市的必要时原籍县(区)计生部门也要出具婚育证明。
3、区民政局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4、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现孕证明。
5、房山区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不孕症证明。
6、结婚证、户口薄(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的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审核后送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初审合格后报送区计生委法制科,经计生委法制科审核后报房山区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注:
1、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书均用A4纸。
2、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页如有变更必须将变更后的项目复印。
3、第二个子女如已生育,必须说明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核生育时符合政策方可补办二孩《生育服务证》。
咨询电话:房山区计生委法制科:69384682
房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次性告知书(四)
一、条件: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只有一个子女是指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活数只有一个,包括离婚时判对方的子女和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此条适用于申请的女方为本市户口或男方为本市户口、女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夫妻。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或第一个子女已年满四周岁。
二、所需材料:
1、到女方户口所在计生办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盖章。
2、双方存档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无存档单位则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如一方是外省市户口,需户籍地县(区)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一方原籍是外省市的必要时原籍县(区)计生部门也要出具婚育证明。
3、结婚证、户口薄(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的复印件。
4、再婚一方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及相关离婚证明。
5、再婚夫妻一方丧偶的,出具公安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审核后送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初审合格后报送区计生委法制科,经计生委法制科审核后报房山区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注:
1、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书均用A4纸。
2、第二个子女如已生育,必须说明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核生育时符合政策方可补办二孩《生育服务证》。
3、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页如有变更必须将变更后的项目复印。
咨询电话:房山区计生委法制科:69384682
房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次性告知书(五)
一、条件: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疆的县、市或偏远的民族地区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
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壮族除外。
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出地区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
4、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或第一个子女已年满四周岁。
5、调入北京一年内怀孕有效。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到女方户口所在计生办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盖章。
2、双方存档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无存档单位则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如一方是外省市户口,需户籍地县(区)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一方原籍是外省市的必要时原籍县(区)计生部门也要出具婚育证明。
3、户口薄(夫妻双方及子女)和结婚证复印件。
4、原籍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子的证明。
5、单位出具的何时、何原因调入北京市的证明。
6、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现孕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审核后送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初审合格后报送区计生委法制科,经计生委法制科审核后报房山区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注:1、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书均用A4纸。
2、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页如有变更必须将变更后的项目复印。
咨询电话:房山区计生委法制科:69384682
房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次性告知书(六)
一、条件: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此条适用于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包括其配偶均系农民;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并且只有一个子女;3、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4、其他兄弟签订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
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或第一个子女已年满四周岁。
(二)其他兄弟有下列情况之一:
1、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经房山区第一医院(区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为“不孕症”;2、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3、经房山区第一医院或市指定医院鉴定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宜或不能生育;4、40岁以上未婚的。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到女方户口所在计生办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盖章。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如一方原籍是外省市的必要时原籍县(区)计生部门也要出具婚育证明。
3、结婚证、户口薄(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的复印件。
4、其他兄弟的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5、申请人所写的保证书。
6、其他兄弟与计生行政部门签定不生育或收养子女协议书。(计生办盖章)
7、其他兄弟不能或不宜生育的证明(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
8、村居委会出具的兄弟父母只生育了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无姐妹的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三、程序:申请人将上述材料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审核后送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初审合格后报送区计生委法制科,经计生委法制科审核后报房山区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注:1、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书均用A4纸。
2、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页如有变更必须将变更后的项目复印。
3、第二个子女如已生育,必须说明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核生育时符合政策方可补办二孩《生育服务证》。
咨询电话:房山区计生委法制科:69384682
房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次性告知书(七)
一、条件: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男性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适用于男女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
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或第一个子女已年满四周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夫妻均为农民。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负责赡养老人。
3、其他姐妹均为农民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同时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定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
4、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5、被赡养的父母均为农业户籍,如父母死亡则不再照顾生育。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到女方户口所在计生办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盖章。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如一方原籍是外省市的必要时原籍县(区)计生部门也要出具婚育证明。
3、结婚证、户口薄(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姐妹实行计划生育的协议书、保证书。(计生办盖章)
5、申请人与其他姐妹(夫妇)签订协议。
6、申请夫妻与老人签定赡养协议书。(村委会盖章)
7、其她姐妹无违法生育且是农民的证明(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其她姐妹是独生子女父母的,要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其他姐妹结婚证、户口本、子女户口本。
9、被赡养老人的户口本及村居委会证明(证明该老人只生育了姐妹未生育兄弟)。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程序:申请人将上述材料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审核后送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初审合格后报送区计生委法制科,经计生委法制科审核后报房山区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注:1、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书均用A4纸。
2、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页如有变更必须将变更后的项目复印。
3、第二个子女如已生育,必须说明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核生育时符合政策方可补办二孩《生育服务证》。
咨询电话:房山区计生委法制科:69384682
房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次性告知书(八)
一、条件: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远郊区县是指北京市所属的远郊区县。
“一方残疾”指的是伤残而非病残,伤情符合《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规定》。
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或第一个子女已年满四周岁。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持伤残一方近期二寸照片三张,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婚育证明,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领取就诊证明单,黏贴照片,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盖章。
2、持就诊证明单到区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由指定专家出具诊断证明书。
3、持诊断证明书及就诊单上联到女方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和《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二孩鉴定审批登记表》,按要求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盖章。
4、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如一方原籍是外省市的必要时原籍县(区)计生部门也要出具婚育证明。
5、结婚证、户口薄(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的复印件。
6、伤残一方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病例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审核后送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初审合格后报送区计生委法制科,经计生委法制科审核后报房山区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注:
1、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书均用A4纸。
2、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页如有变更必须将变更后的项目复印。
3、第二个子女如已生育,必须说明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核生育时符合政策方可补办二孩《生育服务证》。
咨询电话:房山区计生委法制科:69384682
房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次性告知书(九)
一、条件: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或第一个子女已年满四周岁。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二人均为农业户籍。
2、夫妻及子女户口在深山区且连续生活、居住三年以上。
3、在深山区从事农业、养殖、种植业等生产。
4、家庭生活困难较多。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到女方户口所在计生办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盖章。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如一方原籍是外省市的必要时原籍县(区)计生部门也要出具婚育证明。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深山区证明。(深山区证明要详细)
4、户口薄(夫妻双方及子女)、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5、如子女分户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
三、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审核后送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初审合格后报送区计生委法制科,经计生委法制科审核后报房山区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注:
1、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书均用A4纸。
2、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页如有变更必须将变更后的项目复印。
3、第二个子女如已生育,必须说明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核生育时符合政策方可补办二孩《生育服务证》。
咨询电话:房山区计生委法制科:69384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