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镇、村两级村民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印章)专管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印章托管及使用工作,确保印章依法依规使用,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镇、村两级村民委员会印章专管员(以下简称镇、村专管员),共同负责印章的使用管理,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第三条 镇级专管员由“十渡镇村民委员会印章托管中心”(以下简称“镇托管中心”)负责人指定。村级专管员由各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两委会研究确定,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制定或调整。
第四条 村级专管员必须服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干涉。
第五条 各村专管员要妥善保管印章专柜内门钥匙,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钥匙转借他人。钥匙损毁或丢失后,要及时报村党组织、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并报镇托管中心重新配置。
第六条 各村专管员要认真保管提前领取的村级一般事项证明材料,防止丢失或被盗。如丢失或被盗,要及时报镇托管中心并声明作废。
第七条 各村专管员每个季度末,要将本村村级一般事项证明材料存根,上报镇托管中心,由镇专管员负责核对,并分别签字存档备案。
第八条 审批村级重要事项需要加盖村委会印章时,由村专管员填写《十渡镇村级重要事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审批单》,附相关证明材料(如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报镇托管中心履行审核、报批、用章等手续。
第九条 镇专管员要妥善保管印章专柜外门钥匙。要认真核对各村上报的村级一般事项证明材料存根,确保准确无误,并及时整理归档备查。对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镇托管中心负责人汇报。
第十条 镇专管员要根据各村村级一般性事项证明材料使用情况,经科室负责人、镇主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印制有关证明材料,加盖印章后移交村专管员,并做好移交手续(交接单样式附后)。
第十一条 镇专管员必须严格按照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十渡镇村级重要事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审批单》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出具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并在《十渡镇村级重要事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备案表》中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提请镇有关领导、镇长办公会或有关会议审批后盖章的重大事项,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镇专管员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印章。审批手续或相关材料不全的,不予盖章。同时,要将有关审批材料复印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镇、村专管员必须严格按照《十渡镇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十渡镇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审批流程图》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业务。如违反法律、法规及上述有关规定的,由公安、纪检、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共十渡镇委员会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