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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各村村民委员会印章(以下称印章)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印章使用的事中和事前监督,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全镇各村印章由镇政府负责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厂家统一刻制。因故需要更换村委会印章的,由镇政府在刻制、颁发新印章的同时,由公安部门收缴其原印章。

第三条 建立村委会印章托管制度。各村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出具《村民委员会印章监管委托书》,委托镇政府统一监管。

第四条 成立十渡镇村民委员会印章托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镇托管中心”(与镇“三资”监管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村委会印章保管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两委”会研究确定,设立1-2名印章专管员。专管员原则上由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或村“两委”中的党员干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不得担任专管员。

第六条 各村专管员负责到镇托管中心办理用章业务。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按照审批程序代为办理。

第七条 各村研究确定的专管员,要填写基本情况登记表,报镇托管中心备案。专管员需要调整或本人提出辞职的,必须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同意,并重新确定专管员后,及时报镇托管中心备案。

第八条 村委会印章委托镇托管中心管理后,要在镇托管中心留取各村印章图样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以备在办理用章业务时核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因故调整后,要及时重新留取签字。

第九条 镇托管中心设立村委会印章保存柜,实行“一柜双锁、分开保管”制度,分别由镇、村专管员保管专柜外门和内门专用钥匙,要确保镇、村任何一方均不能单独提取或使用印章。

第十条 对于村内一般事项证明材料用章,包括补办身份证证明、身份关系证明等(具体明细附后),由镇政府印制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证明材料,预先盖章,由村专管员签收领取并保管,经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后,按照用章审批程序使用。

第十一条 各村一般事项证明材料用章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请人填写《十渡镇村级一般事项证明材料使用审批单》(样式附后),交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批。

(二)经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同意,村专管员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出具统一格式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十渡镇村级一般事项证明材料使用情况登记备案表》备查。

(三)每季度末,各村专管员将一般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审批单,整理后上报镇托管中心,由镇托管中心专管员核对并存档备案。一般事项证明材料使用审批单、使用情况登记备案表等,要及时整理存档备查。

(四)其他未统一印制的一般证明材料,由村专管员填写审批单并经过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镇托管中心直接办理用章业务。

第十二条 一般事项证明材料使用完毕后,由各村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村专管员及时到镇托管中心领取,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村专管员未履行审批手续,私自出具村级一般事项证明材料的,该证明无效,造成的后果由村专管员承担。

第十四条 对于村级重要事项用章,包括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低保户确定等(具体明细附后) ,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民主决策。村级重要事项的讨论决定,必须按照市、区和镇党委、镇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形成由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会议记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应邀请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

(二)签字上报。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由村专管员填写《十渡镇村级重要事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审批单》,并附村民代表签字的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经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镇托管中心。

(三)审批用章。根据印章使用涉及事项的不同类别,由镇托管中心将各村上报的印章使用审批单等有关材料,分送相关科室进行初审,并由相关科室报镇主管领导进行审批。需经镇长办公会或其他有关会议审批的,由镇主管领导提请上会。镇专管员必须根据镇主管领导或相关会议的审批结果,方可用章。

(四)存档备查。镇专管员要及时将各村印章使用审批单、村民代表签字的会议记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镇、村印章专管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市、区和镇党委、镇政府有关印章管理的文件和相关规定使用印章,确保村委会印章依法依规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等有关规定,未履行印章使用审批手续,或出现使用假印章、作废印章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予以除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十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委员会

                        2017年2月13日